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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售食品不符合標準 1號店終審敗訴

消費者陳先生曾在今年3月份向新京報記者反映,2014年7月26日在1號店“長白山藍景坊旗艦店”購買瞭1盒藍景坊鹿胎膏和1瓶藍景坊紅景天蜜,後經查詢,該款鹿胎膏的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並不存在,且其產品執行標準顯示為“食品28大類1701蜜餞”。(詳見本報3月15日《網售食品被指違規添加 1號店陷審核風波》)


原標題:網售食品不符合標準 1號店終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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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頭條新聞

近期,因1號店銷售的兩款食品存在安全風險,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1號店賠償原告消費者4.08萬元。

但原告表示1號店至今仍未履行相應賠償責任,因此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於遲遲未履行賠償責任的原因,1號店回復新京報記者稱,公司此前一直未能與法院取得聯系,同時表示“對二審判決依據存疑”。

判決 1號店終審敗訴 關鍵證據未提交

今年3·15期間,消費者陳先生曾向新京報記者反映,2014年其在1號店購買的兩款食品存在安全風險,遂將1號店實際運營商紐海電子公司告上法庭。

2015年11月12日,原告消費者陳先生與1號店實際運營商紐海電子公司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簿公堂,法院一審判決紐海電子公司敗訴,十倍賠償原告4.08萬元。

2016年4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終審判決,1號店再次敗訴。法院判決認為,2014年8月原告陳先生已向1號店客服投訴,紐海電子公司已知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因此1號店與商傢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值得註意的是,二審開庭之前,1號店方面曾向新京報記者提供瞭一份藍景坊公司開具給吉林盈谷公司的“授權書”,內容顯示授權時限為“2013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30日”,長達十年之久。不過據法院二審判決材料,作為證明其盡到對入駐商傢資質審核的關鍵證據,上述“授權證明”並未出現。

法院終審判決1號店運營商紐海電子公司賠償原告4.08萬元,但據原告消費者陳先生向新京報記者反映,他至今仍未拿到賠償。期間,陳先生曾多次與1號店溝通,均被告知“正在向法院溝通賠償事宜”,“我向法院北京三院核實過,根本沒有收到過1號店的任何溝通信息”。目前陳先生已向朝陽區法院申請瞭強制執行。

專傢 網絡平臺應擔責

陳先生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從其在1號店購買到違規食品到終審判決,維權時間已接近兩年,“普通老百姓由於缺乏鑒別能力,即使從網上購買瞭非法食品,礙於維權成本也常會不瞭瞭之。”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承志認為,網絡平臺對商傢產品及資質有監督及認定義務,如果商傢在平臺上銷售違禁產品或假冒偽劣產品,網絡平臺沒有盡到義務營業用抽油煙機要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判決沒有任何問題”。

對於遲遲未賠付一事,1號店5月16日回復新京報記者稱,希望將款項支付給法院,由法院轉交給陳先生,但截至上周一直未能與法院取得聯系,“本周將赴京與法院聯系,協商賠償事宜”,但1號店方面同時表示“對二審判決依據存疑”。

1號店兩款食品違規添加藥用成分

消費者陳先生曾在今年3月份向新京報記者反映,2014年7月26日在1號店“長白山藍景坊旗艦店”購買瞭1盒藍景坊鹿胎膏和1瓶藍景坊紅景天蜜,後經查詢,該款鹿胎膏的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並不存在,且其產品執行標準顯示為“食品28大類1701蜜餞”。(詳見本報3月15日《網售食品被指違規添加 1號店陷審核風波》)

按照普通食品標準,鹿胎、紅景天均不能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該消費者隨後將1號店涉嫌銷售違規食品的情況反映至吉林省食藥監局。

根據吉林省食藥監局2014年12月油煙靜電機24日出具的調查結果,涉事商品標註的生產廠傢——吉林省藍景坊生態產品開發有限公司從未生產過任何鹿產品,且該公司自2009年起即不再生產紅景天蜜。此外,1號店入駐商傢“吉林省盈谷商貿公司”並不是藍景坊公司的簽約代理商,“長白山藍景坊旗艦店”也並未取得藍景坊公司的經營授權。

“吉林省盈谷商貿公司”註冊地吉林省白山市工商局也出具瞭書面答復,稱該違規添加情況屬實,但由於該公司搬離瞭註冊地址,無法聯系到相關負責人,導致案件無法繼續辦理,將案件移送至1號店平臺經營所在地處理。新京報記者 郭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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